回服務資訊公告

僑外生畢業留台時限 從原本6個月變成1年囉!

2018-12-19• 僑陸公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延期每次為三年。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情形之一者,依聘僱期間發給;有同條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情形者,依就學、受訓或實習期間發給。依前項但書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 逾三年。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僑生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