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服務資訊公告

陸生取得我國駕駛執照部分,修正意見如說明

2017-10-20• 僑陸公告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52條、第63條及第75-1條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我國駕駛執照,需持有經許可停 (居)留1年以上證明(件)者,始得換發或申請駕駛執照 考驗,換發駕駛執照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1年內辦理,爰旨 揭二手冊相關內容建議配合修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