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服務資訊公告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之僑生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之相關規定」提醒

2017-05-22• 僑陸公告

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二、 近來有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之僑生因在臺停留超過一年而無法重新申請回國就學,影響自身權益,請注意在臺停留期限等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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