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延期&資料異動


  • 延期所需資料:證件照、護照、舊居留證、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複印後,至教務處加蓋註冊章,或至教務處旁機器列印正式在學證明書)。

  • 持「台灣地區居留證」的(港澳生)/無戶籍國民同學,第一次辦證效期為3年,之後每次延期加簽為1年。需於到期前1個月內,(例如:居留證效期為當年之9/30,需在9/1-9/30之間辦理延期。)自行至移民署網站辦理延期。延期費用為300元。

  • 持「外僑居留證」的(僑生)同學,第一次辦證效期為1-3年(由移民署決定),之後每次加簽為1年。需於到期前3個月內,自行至移民署網站辦理延期。延期1年費用為500元。

  • 已持有居留證同學(在台升學)請務必注意:居留證到期前務必辦理居留證延期!逾期將罰鍰。若逾期居留未滿30日,經處罰鍰後可重新申請居留證;逾期超過29日者須強制出境並重新辦理居留簽證入台。(居留簽證若逾期,健保卡將會失效,需重新累計資格,請務必不可讓證件逾期!)
*依據法規,同學如果有變更居住地址(附住宿文件)或就讀學校(附在學證明或學費繳費收據),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到移民署網站辦理變更登記。未於期限內變更者,將進行罰鍰。

  • 罰鍰標準
違規情形 罰鍰
居留證逾期 一、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二、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0元罰鍰。
三、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
四、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0元罰鍰。
五、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50000元罰鍰。 
逾期90日以下,得在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90日以上者,須向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製作筆錄及服務站辦理前項手續。
居留證未變更登記 一、第一次違規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者,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